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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杨帆粮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寸金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02MA6XA6JF2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9号秦岭饭店沿街门面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渭烟处〔2026〕第001号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
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整顿期间:2026年1月26日至2026年2月24日
0.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6-01-26
2
宝渭烟处〔2025〕第030号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以违法进货总额3470.00元10%的罚款计347.00元
347.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12-30
3
宝渭烟处﹝2025﹞第015号
2025年5月21日14时4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9号秦岭饭店沿街门面房杨帆粮行,向当事人寸金彦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存放于店铺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南京(炫赫门)15条、钻石(细支荷花)17条、红塔山(硬经典100)6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条、钻石(荷花)3条、兰州(硬珍品)2条、云烟(紫)6条、中华(细支)2条、利群(江南韵)4条、娇子(格调细支)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泰山(颜悦)4条,共计13个品种70条;还发现当事人寸金彦存在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南京(炫赫门)3条、中华(双中支)1条,共计2个品种4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寸金彦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渭烟存通〔2025〕第029、030、051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寸金彦持有合法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据当事人寸金彦陈述该批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一部分是她亲戚孩子结婚时,她参加完婚礼后在附近商店收购的,另外一部分卷烟是她店里订购的卷烟不够在市场同行商店收购来的,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涉嫌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炫赫门)3条是三月中旬一个小伙来店里推销时购买的,中华(双中支)1条是商店周边的一个住户四月初以360元/条的价格卖给她的。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南京(炫赫门)3条、中华(双中支)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进行核价,当事人寸金彦违法进货总额为18950.00元;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涉案卷烟金额为17910.00元;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涉案金额为104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照片、当事人陈述、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渠道真烟案件码段提取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寸金彦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本局已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无异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
对当事人寸金彦作出: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7910.00元10%的罚款计1791.00元的行政处罚。2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791.00元
宝鸡市渭滨区烟草专卖局
2025-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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