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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天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清峰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4MA7C3MJ16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丹溪乡清溪村水口小组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寻市监食处罚〔2024〕20号
2024年6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我县对当事人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丹溪天紫”天紫红茶。2、当事人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四月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3、当事人生产车间堆放有与生产无关杂物;4、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 现查明,现查明,“丹溪天紫”系列天紫红茶,是当事人2024年4月15日开始试生产销售。截止到案发日,共生产了70斤左右。成本价50元/kg,销售105元/kg,经核算,货值金额3675元,违法所得3675元。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丹溪天紫”天紫红茶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可以责令改正;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出产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六)项的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00元
寻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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