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冷水镇小芬批发综合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小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9MA70N4110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冷水镇星义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河市监处罚〔2026〕33号
2026年3月18日,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检察院在例行食品药品公益诉讼检查时,发现白河县冷水镇小芬批发综合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销售区内陈列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品香斋牌小米辣(盐水渍菜)1袋(生产日期:2025年3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小米辣(盐水渍菜)1罐(生产日期:2024年12月5日,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保质期。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本局)收到白河县人民检察院(白河检行公建〔2026〕13号)《检察建议书》后,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对白河县冷水镇小芬批发综合超市 (个体工商户)(下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库房内存放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时发现的“品香斋小米辣”1袋(净含量:2千克*1袋,生产日期:20250311,保质期12个月)和“湘君府小米辣”3瓶(净含量:300克/瓶,生产日期:20241205,保质期12个月);另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青岛啤酒”4瓶(净含量:500ml/瓶,生产日期:20250802,保质期180天),上述共计3个品种3个批次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1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是从白河县聂彦波批发部购进的,留存有供货方资质及部分购进票据。因当事人日常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上述涉案食品超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被依法扣押的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货值金额共计为31.00元。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500.00元。
5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2
白市监处字〔2024〕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及日用百货销售活动。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品种3个批次的化妆品和部分食品是从十堰市茅箭区积厚名酒副食批发部购进的,有部分食品是从白河县顺宾商贸公司购进的购进的,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因当事人日常经营未建立销售记录,上述涉案物品超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按被依法扣押的数量和销售价格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共计为37.00元,涉案食品中除“雀巢咖啡奶香拿铁”为自己食用未计算货值外,其余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24个品种及销售价计算并经当事人确认共计为394.50元。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