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农安县农安镇百旺新能源电动车商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凤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22MAC3G80U6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文化街西侧黄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南5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22号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的负责人刘凤明进行调查询问,刘凤明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说明进货及销售情况,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 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于2025年8月11日,从长春市久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47Z),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730.00元/辆,销售价格2000.00元/辆。2025年8月21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00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元。
2025年10月23日,我单位收到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长市监抽告字【2025】第ZXC023号)农安县农安镇凤明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依据《长春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 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于2025年8月11日,从长春市久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47Z),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730.00元/辆,销售价格2000.00元/辆。2025年8月21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00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元。 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 第四节 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 第86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4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270.00元
4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2
农市监处罚﹝2025﹞222号
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的负责人刘凤明进行调查询问,刘凤明承认违法事实,并如实说明进货及销售情况,提供了进货票据,销售票据等相关凭证。现已查明: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于2025年8月11日,从长春市久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了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247Z),生产企业名称为河北立马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价格1730.00元/辆,销售价格2000.00元/辆。2025年8月21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立马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400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2、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4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270.00元。
4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3
农市监处罚﹝2024﹞158号
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标识与警示语、互认协同充电、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8月30日,从长春市久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购进2辆电动自行车,进货价格1574元/辆,销售价格1890.00元/辆。2024年9月6日检测机构抽样购买1辆,我局对另一辆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3780.00元,违法所得为316.00元。 当事人农安县农安镇凤明新能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
1、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378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6.00元; 3、没收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096.00元。
378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