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瓮安县玉华乡田维明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兴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6FD63J3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玉华社区街上组玉华小学对面彭华家自建房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罚[2024]6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该副食店办理有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该副食店金满船压榨浓香菜籽油购进了2瓶,老梁哥节节椒购进了2瓶,椰妹海马酒购进了4瓶。当事人未保存进货单据,未建立销售台账,供货商不详,也无法了解上述食品是否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金满船压榨浓香菜籽油销售价70元/瓶,老梁哥节节椒销售价18元/瓶,椰妹海马酒销售价50元/瓶。 该案涉案货值金额30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我局执法人员下达给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各1份以及现场检查图片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的事项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及因病家庭经济困难的事实。
罚款0.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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