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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瑞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刘河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敬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MA3X79MD1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刘河乡东街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罚决〔2024〕191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下的部分。”之规定,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案裁量等级从轻。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2
永市监罚决﹝2024﹞120号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50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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