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鸡西市宝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鸿金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秀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MAC12LANX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西山办7-2-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鸡市监处罚﹝2024﹞91号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在店内张贴产品复方苯佐卡因凝胶及转移因子口服溶液宣传板,在宣传板上写复方苯佐卡因凝胶:口腔溃疡,疱疹,蛀牙痛,牙龈痛,一抹之痛分秒见效止痛消炎促愈合 无味安全无激素;转移因子口服溶液:双向调节免疫 小分子易吸收 无毒无抗原性。上述两款产品在产品功效处写明复方苯佐卡因凝胶:适用于复发性口腔溃疡的止痛及治疗。转移因子口服溶液:适用于某些抗生素难以控制的病毒性或霉菌性细胞内感染的辅助治疗,亦可作为恶性肿瘤的辅助治疗剂。产品宣传与产品实际功效存在不符的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虚假宣传所指的违法行为。截至5月1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两款产品均未进行销售。当事人在开展5月13日复核检查后便在经营场所内摘除相关宣传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3.2024年5月10日、5月1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2024年5月16日对该店经理刘宝玉制作的第1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20000.00(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