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宁县建喜蔬菜调料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30MA0HKWCG66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昕水镇(老南门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宁市监处罚〔2025〕2号
该批次辣椒是当事人2025年1月12日从临汾市尧都区杨敬峰蔬菜经销部购进的,购进了一箱,共11kg,辣椒每斤进价是4元,售价为每斤4.5元。除当天抽检2.06kg外,辣椒剩余8.94kg,全部销售。我在1月27日当日发布了召回公告,到现在也没有人退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进货时并不知道该辣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再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编号(NTC202501010697)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
4.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单、台账记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对大宁县建喜蔬菜调料店作出如下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大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