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汉强卫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YBG9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广场路2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1
(2024)浙0304民初3586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成都清源日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博时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温州汉强卫浴有限公司,温州格威特洁具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3
(2024)浙03民初460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厦门吉科卫浴有限公司
温州汉强卫浴有限公司,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2-15
2017-10-10
(2017)浙01民初697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汉强卫浴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4〕27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检测中心)生产的面盆龙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为SC202302-S026):面盆龙头(商标:鑫翔XINXIANG、规格型号:XX-001)因“金属污染物析出”“流量均匀性”项目不符合<spanclass="cbz">《浙江省陶瓷片密封水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span>的要求,依据GB18145-2014、GB25501-2019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本局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之日止,抽样产品共10只,其中备样5只,抽样基数16只。当事人除监督抽样产品10只(含备样5只)无偿提供样品外,其余6只成本价20元/只,销售价30元/只进行销售6只,计货值金额480元,计违法所得6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以罚款1152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以罚款1152元,上缴财政.
1152.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