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连云港味秋米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强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6MAE2E58N3P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农场场部东侧10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5〕00246号
2025年5月27日,我局到达位于海州区岗埠农场场部东部100米的连云港味秋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疯狂鸡小翅以及川味椒麻辣子鸡,当事人涉嫌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管理不善,自2025年2月6日开始生产销售狂鸡小翅以及川味椒麻辣子鸡,疯狂鸡小翅包装袋信息为:食品名称:疯狂鸡小翅(非即食冷冻生制品);产品分类:肉制品。川味椒麻辣子鸡包装袋信息为:食品名称:川味椒麻辣子鸡,本产品为速冻调制食品、裹面制品,非即食生制品(需加工后食用),产品分类:裹面制品(速冻生制品)。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产品的样品以及生产销售台账,仓库内未发现库存。经调查,当事人食品小作坊食品品种范围为肉制品(鸡肉丸),至案发,当事人已生产销售川味椒麻辣子鸡296袋,出厂销售价18.5元/袋,疯狂鸡小翅一共生产了260袋,出厂销售价6元/袋,货值金额7036元,违法所得70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小作坊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2、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所做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食品的事实; 3、2025年5月29日对当事人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给我局上述食品的生产、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 2025年8月2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处告[2025]10-006号),当事人就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九)条“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九)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因当事人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036元,罚没款共计17036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036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0000.00元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