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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天天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其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KXN4K6D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沿山路178号江南综合市场T1栋一楼海鲜批发行4、5号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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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99号
经查实,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从南宁市五一路的福德海鲜市场购进了斑节虾(海水)4千克,进货价格110元/千克,销售价格130元/千克。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购进凭证。2023年7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斑节虾(海水)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16日,我局接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2023年8月16日签发的编号为№:GXS322306550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斑节虾(海水)的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斑节虾(海水)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的斑节虾(海水)的货值金额总计为520元,获得违法所得总计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张永军和覃其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江州区天天海鲜店个体工商户信息,具有适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张永军是该水产店的经营者;2.张永军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覃其赛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覃其赛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事宜;二、《检验报告》(№:GXS322306550)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735009)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斑节虾(海水)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测,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属于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抽样人员陈培贵、李剑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当事人对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等内容无异议;3.对当事人销售的斑节虾(海水)等2种食用农产品抽样;三、《现场笔录》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据提取单》2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1日到当事人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事人的店正常经营,涉案不合格斑节虾(海水)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我局已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GXS322306550)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2.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抽样检测结果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复检方式、期限;3.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4.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过程有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制,检查过程有拍照留存;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1.覃其赛于2023年10月26日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2.当事人自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6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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