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锴 | 注册资本:109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59420901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郎君镇汉宜大道特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6
(2024)鄂09民终23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三联特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6-17
(2022)鄂0981民初1351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万**
湖北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12
2024-11-08
(2024)鄂09民终23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武汉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12
2021-02-04
(2021)鄂09民辖终1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泓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1-02-20
2021-02-04
(2021)鄂09民辖终1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泓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19-08-25
2019-07-02
(2019)皖0225民催1号
申请公示催告
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2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5-08-11
2015-08-11
(2015)鄂孝感中立民上字第00040号
程**与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
2016-08-31
(2016)鄂09民终585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李**、丁**等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城市公路局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4月19日以华能应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名称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后开展发电业务和输电业务等相关经营,由于生产需要,当事人于2014年7月至2019年10月分别购买了不同规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依法办理了其中22台压力容器和2条压力管道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保等安全管理工作。由于管理疏忽,位于当事人生产场所内的35台压力容器,名称分别为:分汽缸(产品编号:R140002)、#1机辅汽联箱(产品编号:R140003)、#2机辅汽联箱(产品编号:R140004)、补给水A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14011)、补给水B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14012)、2号炉脱硝声波吹灰储气罐(产品编号:Y14109-4)、1号炉脱硝声波吹灰储气罐(产品编号:Y14109-10)、氮气储罐A(产品编号:R14001-1)、氮气储罐B(产品编号:R14001-2)、油气分离器(产品编号:Y14-18918)、储气罐(筒仓惰化氮气缓冲罐)(产品编号:13R12041)、吸附筒A(产品编号:13R04006)、吸附筒B(产品编号:13R04007)、储气罐(筒仓惰化A空气缓冲罐)(产品编号:Y11A20010)、隔膜气压罐(产品编号:13-1210-20)、0米脱硫综合楼储气罐(产品编号:Y14D40157)、板框压滤机储气罐(产品编号:17TFA317)、隔膜式气压罐(消防水压力缓冲罐)(产品编号:13056)、#1炉定期排污疏水扩容器(产品编号:SQJ14118)、#1机连排扩容器(产品编号:R140001)、#2炉疏水扩容器(产品编号:JSLYR-14-02-03)、A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91)、B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93)、C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94)、D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99)、E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100)、F空压机油分离器(产品编号:F22013-101、B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14009)、压缩空气储罐B(产品编号:R14017)、压缩空气储罐A(产品编号:R14018)、2号炉省煤器脱硝输灰用气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2019-00770)、1号炉电除尘输灰用气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2019-00772)、1号炉省煤器输灰用气压缩空气储罐(产品编号:R2019-00769)、膨胀水箱(产品编号:14R-0120)、氮气缓冲罐(产品编号:20140051)和2台机组压力管道(分别为:2号机组机侧、2号机组炉侧)总长6744.5米的特种设备,一直未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定期检验工作。2026年4月2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对当事人使用上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上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6年4月16日,本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仍未经定期检验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正在使用。2026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落实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消除事故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供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材料。2026年5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进行询问调查,陈某承认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事实,说明了未按要求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原因,并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应城热电11台压力容器补证申请的情况说明》、《设备停用、退役申请表》等资料,说明了当事人已按计划对未经定期检验的35台压力容器进行停用、切除、更新、申报检验,目前已有5台压力容器已检验合格、6台压力容器申报检验、5台压力容器停用报废、9台压力容器隔离停用、10台压力容器采购更新。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7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合计35000元。
3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