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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国庆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181095733492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浏阳市大瑶镇枫林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8
(2025)苏1081民初3382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邗江区德兵烟花爆竹经营部
仪征市人民法院
2
2023-09-11
(2023)皖1181民诉前调20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天长市震天烟花爆竹经营部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3
2023-08-16
(2023)皖1181民诉前调20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董**
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天长市震天烟花爆竹经营部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4
2022-07-08
(2022)湘0621民初1289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岳阳县人民法院
5
2019-11-26
(2019)湘0102民初14786号
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6
2019-09-09
(2019)皖1503民初48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
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钱永全百货商店,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2-04
(2019)湘0102民初153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浏阳市金刚中山烟花鞭炮厂,邓**,刘**
裁判文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
2020-01-21
(2019)湘0102民初15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浏阳市金刚中山烟花鞭炮厂,邓**,刘**,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8
2022-08-22
(2022)湘0621民初1289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周**、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7600.75元
民事案件
2
2020-04-26
2020-03-09
(2020)皖1503执485号
程**、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127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9-12-17
2019-12-11
(2019)皖1503民初48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程**与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67557.75元
民事案件
4
2019-11-28
2019-11-26
(2019)湘0102民初153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浏阳市金刚中山烟花鞭炮厂、浏阳市中南烟花燃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8966.54元
民事案件
5
2019-11-18
2019-10-12
(2019)湘0102执保21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浏阳市金刚中山烟花鞭炮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2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7-10-16
2017-08-07
(2017)湘0181民初3841号
追偿权纠纷
浏阳市中南烟花鞭炮厂等诉邓**等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3028374.49元
民事案件
7
2017-07-18
2017-06-08
(2017)湘0181执保545号
浏阳市中南烟花燃放有限公司等与邓**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3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14-07-18
2014-07-18
(2013)栖迈民初字第380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蒯*与被告浏阳市万吉隆烟花制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191312.5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浏市监处罚﹝2024﹞214号
现查明,2024年1月15日,本局接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告函》(滨市监质监函〔2024〕Z002号)显示称,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2023年1月12日生产、销售的“32发/个”的“海棠花开”(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该中心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F2023YH0077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检验,部件-引燃时间项目、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对当事人2023年1月12日生产、销售的“32发/个”的“如意吉祥”(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该中心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F2023YH0078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检验,部件-引燃时间项目、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对当事人2023年4月15日生产、销售的“45发/个”的“发家致富”(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验,该中心2023年12月16日出具了№:F2023YH0079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经检验,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又查明,2024年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按照《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行业质量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2023年12月生产的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组合烟花进行执法抽样,并委托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2024年1月16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WJ20240022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1日将上述四份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22号的成品库发现不合格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392箱未销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销售的上述批次不合格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组合烟花进行了查封,并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浏市监强制〔2024〕0003836号和《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2498号。另查明,2024年3月20日,本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报告交办函》(长市监产商抽交【2024】65号)显示称,当事人2023年7月3日生产、销售的100发“金丝银柳”(烟花爆竹)组合烟花2023年11月13日被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在滨海县彩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2023年11月24日出具了NO:J2023YH0774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结构和材质项目、燃放性能-发射偏斜角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在当事人20号成品仓库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100发“金丝银柳”(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无库存。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以10元/个的生产成本价生产32发“海棠花开”(烟花爆竹)64个,后以12元/个的销售价于2023年12月1日全部销售至滨海县彩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以10元/个的生产成本价生产32发“如意吉祥”(烟花爆竹)64个,后以12元/个的销售价于2023年12月1日全部销售至滨海县彩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以16元/个的生产成本价生产45发“发家致富”(烟花爆竹)70个,后以20元/个的销售价于2023年12月1日全部销售至滨海县彩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7月3日以55元/个的生产成本价生产100发“金丝银柳”(烟花爆竹)组合烟花22个,后以65元/个的销售价于2023年7月22日全部销售至滨海县彩阳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当事人2023年12月以85元/箱的生产成本价生产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组合烟花400箱(1/1)(4箱留样,4箱送检)存放于编号为22号的成品库,销售价为100元/箱,至检查时止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组合烟花剩余392箱未销售。本案共计货值金额44366元,违法所得4366元。
1、没收不合格100发“万吉隆烟花”牌“大富翁”组合烟花392箱; 1、没收违法所得4366元;2、并处罚款48732元。
48732.00元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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