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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恒元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D003NB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街道松州路东、西站大街南恒基馨居小区23号楼1-101、102、103、104、105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6〕083号
当事人使用粉葛(批号:C0422505001,生产商:河北荷花池药业有限公司)经赤峰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5JD0633),检验结果不符合性状规定。涉案批次粉葛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购进,共购进10千克,购进价格16元/千克,共使用了8.7千克,使用价格85元/千克。另抽检使用0.3千克,16元/千克,金额为4.8元。本案货值金额829.30元。依据《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之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600.3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药品供货单位企业资质和检验报告书及随货同行单、发票、生产商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叁角整(¥600.30元)。
-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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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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