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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恒元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4MAD003NB5E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州街道松州路东、西站大街南恒基馨居小区23号楼1-101、102、103、104、105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松市监处罚﹝2025﹞006号
经查,美团店铺【恒元济中医馆?把脉?针灸?正骨(松山店)】和微信公众号“恒元济大健康”(微信号:gh_2992a09c2a67)系赤峰恒元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诊所备案凭证》名称:恒元济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当事人通过美团店铺及微信公众号介绍“正骨”“三伏灸”等医疗服务的行为系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赤松医广【2024】第09-25-45号)中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其在美团店铺和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不一致,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与美团平台签署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编号:ECP6498255)》中,“推广通”20000元的费用是推广技术/广告/内容营销服务的综合费用,不能单纯认定为广告费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自注册账号后,支付500元的费用雇佣第三方个人(微信名:大宇)进行公众号的运作和维护,也不能认定为广告费用。因无相关联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元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