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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兴新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月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2MA2DKY4Y8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衢州农商城13幢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柯市监处罚〔2025〕156号
你(单位)经营抽检不合格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经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理:一、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柒元整(¥267.00);
4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30
2
衢柯市监处罚〔2023〕281号
经查明,2023年6月5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检的山奈、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山奈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437g/kg,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769g/kg,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抽样数量均为1.2kg,检样0.6kg,备样0.6kg。另查明,当事人表示其于山东省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内的一家商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白芷用于销售,当事人以16元/斤的价格购入了50斤的白芷,销售价格为20元/斤,销售数量为5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白芷。因此该批次不合格白芷的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又查明,当事人表示其从衢州市柯城文良食品商行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山奈用于销售,当事人以18元/斤的价格购入了10斤的山奈,销售价格为35元/斤,销售数量为1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截止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1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山奈。因此该批次不合格山奈的货值金额为350元,违法所得为170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奈、白芷的货值金额总计1350元,违法所得总计370元。再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不合格白芷的进货票据以及白芷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当事人能够提供该批次不合格山奈的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山奈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还查明,2023年9月1日,执法人员向衢州市柯城文良食品商行确认山奈进销情况,衢州市柯城文良食品商行否认当事人抽检不合格山奈为其售出。还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中标明“经营项目:一般项目:小食杂店(三小行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当事人属于小食杂店范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元整(¥370);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元整(¥3370),上缴国库。
3000.00元
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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