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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富通佳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玉静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E8HQKP5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门湖街绥江道82号2-63-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青市监李罚字〔2026〕9号
一、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条码不属于其外包装标注的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规定,构成冒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的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条码不属于其外包装标注的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销售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通报的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 2、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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