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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顾广明注册资本:1.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00MAD2QL7E0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幸福园27号楼4单元5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处罚﹝2025﹞5号﹝KFQFJ﹞
经核查,第一、执法人员调取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未能出具备案凭证。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存在未进行食品备案的行为。第二、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在平台主要销售豆腐制品,其售卖“东北冻豆腐”页面表述“正宗卤水东北冻豆腐豆腐特产食材纯手工火锅冷冻低卡火锅食材”。有“低卡”字样。“东北冻豆腐”产品信息宣传图片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一项为每100g中能量364千焦。第三、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中“含量声称方式”为低能量,“含量要求a”为≤170kJ/100g固体,限制性条件为“其中脂肪提供的能量≤总能量的要求,“东北冻豆腐”营养成分表中脂肪每100g中含量为1.8g,占比3%。能量每100g中含量364千焦。不符合低能量表述。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在“东北冻豆腐”产品宣传页面上宣传“低卡”,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第四、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东北冻豆腐”进货记录、产品出厂合格证明、供货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其它合格证明”的规定。第五、经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广告内容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编辑,交于广告制作者红苹果广告装饰制作,执法人员调取了广告合同,合同费用80元。
第一、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但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拟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予以处罚。第二、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裁量标准第三十七条裁量标准中判断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定处罚如下:1、处以广告费用(8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4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1
2
白山市监处罚﹝2024﹞24号(KFQFJ)
2024年5月8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山经济开发区分局接到12315举报件,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审批,于2024年5月27日立案,由刘恒序、潘路祎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经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在平台主要销售干豆腐制品,网络页面存在“锦州干豆腐”宣传字样,当事人表示生产工艺为锦州工艺,但无法证实其为锦州工艺,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属实。
白山市康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的拼多多商铺“长白山优选供应链”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裁量标准第三十七条裁量标准中判断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⑴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企业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拟定处罚如下:1、处以广告费用(80.00元)三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24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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