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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胡氏纯高粱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佳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CM66Q2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县宋河镇城中路(镇政府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查明,2021年10月份,当事人从网上购买了2支鲜人参和2套外包装材料(透明玻璃瓶和小木盒各2个),用自酿的白酒泡制鲜人参酒,1支鲜人参泡制1瓶/斤,共泡2瓶。鲜人参成本5元/支,包装材料成本3.5元/套,当事人不能提供网上购买人参及包装材料的凭证截图。泡制6个月后,当事人将上述鲜人参酒摆放在自己的销售区的货架上进行销售,销价48元/瓶,尚未销售,后来自饮1瓶,综合生产成本20元/瓶。 ? 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在市场上购买了5斤新鲜桑葚,用自酿的白酒泡制了50斤桑葚酒。泡制半个月待酒体成深红色后,当事人将上述桑葚酒用规格为50斤的塑料壶散装摆放在自己的销售区进行销售。至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销售了24.2斤,销价20元/斤,销售金额484元,综合生产成本15元/斤。 ? 2023年6月1日,当事人在市场上购买了30斤新鲜杨梅,用自酿的白酒泡制了111.9斤杨梅酒。泡制半个月待酒体成棕红色后,当事人将上述杨梅酒用规格为120斤的塑料桶散装摆放在自己的销售区进行销售,销价20元/斤,尚未销售,综合生产成本16元/斤。 ?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台账,所销售的上述散装泡制酒无法召回。经核实,截自2023年6月25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泡制酒共计163.9斤,货值金额共计3334元,违法所得共计121元。 本局认为,凡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花、果、动植物或食品添加剂等物质,通过浸泡、煮沸、复蒸等不同工艺加工来呈色、呈味、呈香,改变原酒基风格的酒称为配制酒,生产者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禁止生产。你作为酿造白酒从业者,应当知道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仍进行生产,主观存在故意。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1元;2、没收配制酒138.7斤;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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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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