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祥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俊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24696662028G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陵川县崇文镇和枫苑小区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14
2020-06-16
(2020)晋0524民初4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陵川县祥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5﹞14号
1、嘉鸿首府小区安装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商是晋城市墨守云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3月25日与陵川县祥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充电桩合作协议,负责陵川县嘉鸿首府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及业务拓展,协议约定结算电价为0.7元/度;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充电桩投入运营后不受协议有效期制约,继续履行。嘉鸿首府小区共有充电桩电表3个,截至2024年8月,表号00235412,用电量3604.53度、表号00044244,用电量2748.13度、表号00044367,用电量3714.07度,合计用电量10066.73度。2024年9月1日,陵川县祥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墨钛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充电桩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电费结算价格为0.487元/度,自新协议签订后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2024年11月11日)还未结算过电费。2、通过查看当事人2022年至2024年记账凭证,发现该物业公司有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的收款收据,2022年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1000元,2023年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8585元,2024年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13675元,合计收取23260元。经询问该公司物业经理秦志军,移动公司因通信信号需求,在该公司管理的小区公共区域内安装信号接收和发射设备,2022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电费按1元/度收取(居民电价0.487元,物业服务费0.513元),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电路场地管理、设备监管和维护等服务。3、根据《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晋城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晋市市监〔2022〕104号)中“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人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之规定,该小区居民电价为0.487元/度,据此,该物业公司向充电桩运营商晋城市墨守云科技有限公司以0.7元/度收取电费,其中服务费0.213元/度,用电量10066.73度,故多收取费用10066.73×0.213=2144.21元;2022年至2024年向移动公司收取电费共计23260元,电费1元/度,其中服务费0.513元/度,故用电量为23260度,多收取费用23260×0.513=11932.38元。4、综上,该物业公司涉嫌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共计2144.21+11932.38=14076.59元。5、2025年1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陵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该公司于十五日内将多收费用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退还多收费用,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