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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卢仁想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557959745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长江南路1号(蓝海资源配置中心)1幢1605号-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0206民初16460号
运输合同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
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5
(2022)浙0702民初88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徐**,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0-13
(2022)浙0603民初101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林**
上海豪弈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肖**,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4
2022-03-16
(2022)浙0206民初683号
不当得利纠纷
浙江锦宏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5
2021-04-19
(2021)浙0205民初156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鸿通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刘**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4
2018-09-30
(2018)浙0206民初51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宁波品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32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02
2019-02-26
(2018)浙0206执145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31
2019-04-13
(2019)浙0206民初1230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19
2019-05-17
(2019)浙02民终204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25
2018-07-20
(2018)浙02民终2228号
物权保护纠纷
刘*、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23
2018-05-14
(2018)浙0206民初1292号
物权保护纠纷
刘*与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01
2018-03-23
(2018)浙0206民初1188号
合同纠纷
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96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7-12-15
2017-09-19
(2017)浙民申9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谭**、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8-24
2016-08-24
(2016)浙02民终23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谭**与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6-06-08
2016-06-08
(2016)浙0282民初0420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谭**与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34.9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6﹞14132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1月07日18时11分,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07(北上线)新碶方向K27+780检查时发现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宁波繁锦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北仑区工商银行北仑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2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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