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鸿宇利丰副食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3MA065TWP7M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大丰堆村村委会东10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2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丰处罚〔2024〕12号
当事人自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0ml X12瓶;酒精度:42%vol;批号:20220518AB61)6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0ml X12瓶;酒精度:42%vol;批号:20240105AB621)1箱;销售给举报人6箱,每箱150元,销售额为900元。没有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其中上述批次的6箱牛栏山陈酿白酒(标称生产者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0ml X12瓶;酒精度:42%vol;批号:20220518AB61)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销售额为900元。上述白酒当事人采供时均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满足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警告;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