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依宝饮用水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旭英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L44473865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大陈镇奥将路8号1楼(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3﹞1264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9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商标:瑾田;规格型号:17L/桶),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经检验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实测值为9.87m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复检,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实测值为7.69mg/L,复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悉上述检验结果后,查找原因系回收重复使用的包装桶未彻底清洗而造成,因当事人不具备耗氧量项目的出厂检验能力,因此未及时发现问题。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包装饮用水100桶,生产成本为1.8元/桶,出厂价2.3元/桶。其中,被抽检7桶因包装桶无法重新回收使用,含桶的价格为22元/桶。至案发,除生产当日被抽检7桶外均已于同日售出。因时值天气炎热,涉案产品销售使用周期快,至案发,涉案产品均已销售且无法召回。本案涉案违法生产经营金额为367.9元,违法所得为367.9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67.9元;2.罚款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67.9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