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乐佳生活超市黄泥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利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7EB3K4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敦化市黄泥河镇建设街03188-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4)103号
经查,敦化市乐佳生活超市黄泥河店2024年07月26日购进的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于2024年7月26日从敦化市小才子蔬菜批发部以75元购进姜1件4.75kg。以19.98元/kg销售,现已售完,没有剩余,销售抹零后共获违法所得94元。当事人经营行为属流通环节,进货相关票据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款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延州食药监【2016】214号文件《延边州食药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的,核查处置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依法没收不合格食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94元。
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