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朱城子镇雯奇青菜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银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7X59L83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德惠市朱城子镇街道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88号
德惠市朱城子镇雯奇青菜商店销售过期多味辣酱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到德惠市朱城子镇雯奇青菜商店检查发现:该商店货架上摆放过期多味辣酱。执法人员对货架上9袋过期多味辣酱进行扣押。该店经营者未提供出上述食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2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店主体资质合法、证照齐全,在我局办案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通过对该店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到该店于2024年12月购进多味辣酱10袋,经营者未向进货商索要营业资质,进价0.8元,售价1元,2025年2月(保质期内)卖出1袋,剩9袋,涉案金额9元。
德惠市朱城子镇雯奇青菜商店销售过期多味辣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