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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大洋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学猛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23MA5NXQUT6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武宣镇仙蜜路2号 【一照多址企业】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2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陪同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武宣大洋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指天椒(样品名称:指天椒,商标:/,购进日期:2025-11-10,规格型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依法送至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25455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G254556)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生鲜部经理虞献凤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指天椒。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与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时限。在法定时限内,我局未收到当事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复检、异议申请,依法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1日陪同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025年11月10日购进的指天椒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抽检批次的指天椒当事人称是2025年11月10日从武宣县武宣镇燕燕蔬菜经营部购进,购进量为15kg,购进价为10.00元/kg。抽样数量:3.95kg,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kg,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G254556)显示食品名称:指天椒,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5-11-10,抽样日期:2025-11-11,检验项目:镉(以Cd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2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15-2023(第二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单价根据时段不同而变化,根据当事人的《武宣大洋城店商品时段销售统计表》显示及被委托人供述,指天椒平均销售单价为13.93元/㎏,截至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上述抽检批次的指天椒除去总损耗量0.44㎏外,剩余的14.56㎏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确认实际销售货值总金额为202.81元。依法认定违法所得为202.81元。 当事人提供上述批次指天椒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当事人2025年8月因经营的黄豆芽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受到行政处罚。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202.81元; 2.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2.81元。
5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3
2
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5号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给予武宣大洋城商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武宣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3-29
3
武市监处罚﹝2023﹞152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陪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武宣大洋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橙(样品名称:橙,商标:/,购进日期:2023-08-01,规格型号:/)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样品依法送至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W114943FBW0017512)送达该公司,由该公司营运副经理***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橙。氯唑磷是一种内吸性有机磷杀线虫剂和杀虫剂。急性毒性分级为高毒级。中毒机制为抑制体内胆碱酯酶活性,中毒可出现多汗、流涎、瞳孔缩小、视物模糊、恶心、呕吐、腹痛、震颤、肌肉痉挛等,严重者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氯唑磷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氯唑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影响。2002 年 6 月 5 日我国农业部公告第 199 号规定在蔬菜、果蔬、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氯唑磷。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陪同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2023年8月1日购进的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抽检批次的橙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从南宁******有限公司购进,购进量为*kg,购进价为*元/kg,抽样量为3.353kg,备样数量:1.6kg,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W112572FBW0017391)显示食品名称:橙,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1,抽样日期:2023-08-02,检验项目:氯唑磷,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2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氯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上述《检验报告》给当事人时,上述抽检批次橙全部售完毕,销售单价为*元/kg,销售金额是361.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批次橙的销售金额361.2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是361.20元。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目前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1.没收违法所得361.20元;2.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361.20元。
2000.00元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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