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健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MACFP49G8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西街2号金盘商厦负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4〕423号
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A2240672066101014C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 经检验,受检验样品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香蕉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抽检不合格香蕉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1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永宁县田凯香蕉批发部进购的本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共进购了3件,每件22斤,进购价格为53元每件,销售价格为3.68元每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2.88元。
没收违法所得242.88元。
-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2
海市监处罚﹝2024﹞340号
经调查,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0.65MG/KG,超过标准指标0.45MG/KG.芹菜噻虫胺项目实测值为1.0MG/KG,超过标准指标0.96MG/KG.该批次生姜是当事人从银川购进,2024年8月13日到达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采购记录单显示共购进20斤,每斤6元,购进总价格为120元,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提供销售报表显示已销售14.36斤,因鲜姜不易存放,剩余鲜姜已自行下架销毁,无法提供销毁记录。销售价格是12.5元/斤,销售金额共计179.5元;该批次芹菜是当事人从乌海市海勃湾区建光蔬菜销售部购进,2024年8月14日到达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当事人提供采购记录单显示共购进10斤,每斤2.2元,购进总价格为22元,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提供销售报表显示已销售8.86斤,因芹菜不易存放,剩余芹菜已自行下架销毁,无法提供销毁记录。销售价格是2.98元/斤,销售金额共计26.4元。共计销售金额为205.9元。
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零伍元玖角(205.9元)。
-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3
海市监处罚﹝2024﹞283号
经查,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鄂托克旗翠萍副食批发部以每瓶6.23元购进了红乌苏啤酒60瓶,购进价格为373.8元。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7月10日期间以每瓶8元,60瓶红乌苏啤酒已售出。2024年7月10日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红乌苏啤酒4瓶,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未向投诉人进行退款,违法所得为32元。上述事实为当事人陈述。
一、没收违法所得32元。二、处以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5
4
海市监处罚﹝2024﹞11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巴州谷川粮油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腾达缘面粉(包装袋正面标注“特制一等(通用)”字样),是在2023年11月24日从乌海市晟佳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共购进8袋,购进价格为每袋23元,2024年2月8日销售一袋26.8元、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4月20日销售两袋,销售价格为35元每袋,共销售70元,违法所得共计:96.8元。
一、没收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面粉5袋。二、没收违法所得96.8元(玖拾陆圆捌角整)。三、处以罚款1000(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8
5
海市监处罚﹝2023﹞2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从吉林市红动酒业有限公司,以每瓶8.1元购进果花酒田牌蜜柚酒12瓶。2023年10月19日以每瓶16.8元销售“果花酒田牌蜜柚酒,数量1瓶,每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6月28日,保质期3年。据当事人陈述剩余果花酒田牌蜜柚酒在2022年11月22日、2023年5月11日各销售1瓶均在保质期内,2020年9月18日7瓶已调货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东仙超市有限公司阳光店均在保质期内销售。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当事人未向投诉人退款,认定16.8元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果花酒田牌蜜柚酒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6.8元。 三、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