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继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5676937338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呼和温都尔镇二居委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10
(2021)内0825民初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2
2021-01-22
(2021)宁0205民初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蓝星水暖机电有限公司
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3
2021-01-22
(2020)宁0205民初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蓝星水暖机电有限公司
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9
2021-06-15
(2021)内0825民初34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8
2021-12-19
(2021)内0825执4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王**、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4
2021-02-23
(2021)宁0205执40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蓝星水暖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434.71元
执行案件
4
2021-12-24
2021-07-09
(2021)宁0205执409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蓝星水暖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30
2021-01-25
(2021)宁0205民初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石嘴山市蓝星水暖机电有限公司与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21.71元
民事案件
6
2020-12-28
2020-12-21
(2020)内0825执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宝日朝鲁(2020)内0825执38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07
2020-09-03
(2020)内0825执149号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高*与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1-20
2020-09-02
(2020)内0825执148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高*与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12-16
2019-10-31
(2019)内0825执36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李**申请执行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43638.5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12-16
2019-08-27
(2019)内0825执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申请执行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43638.5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发市监处罚〔2024〕27号
经查:当事人乌拉特后旗鑫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2日。2024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深入实地对该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已被租赁给其他人使用,预留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电话无法联系,且通过登记的往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能知其下落。2024年11月18日及12月12日,执法人员按照该公司登记的住所地址挂受信邮寄两次询问通知书附送达回证,均因“无法联系到收件人,无人签收”被邮政部门退回。2024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显示该企业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该企业连续5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至今仍未改正。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元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2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8-2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乌拉特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