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鑫澜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0230MA08XAAY3X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曹妃甸区唐海镇桥西小区汇丰路116号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7
(2025)冀0209民初68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曹妃甸区鑫澜烟酒商行
王**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唐处〔2023〕13023023000160号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从唐山市丰南区英琪璐商贸购进蚕豆一件(15千克/件),进价360元,每千克24元。购进芝麻花生一件(5千克/件),进价120元,每千克24元。共计花费480元。2023年7月3日第二次购进,购进蚕豆一件(15千克/件),进价360元,每千克24元。购进花生10千克,进价240元,每千克24元,共计花费600元。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硕、郑博元对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擅自经营散装食品。以每千克30元的价格销售了蚕豆23千克,花生5千克,芝麻花生3.5千克,销售金额共计945元,获利189元。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唐曹市监责改通字〔2023〕2-26号),并给予警告处罚(唐曹市监当罚字〔2023〕2-26号)。2023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郑硕、郑博元对该单位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在经营散装食品,自2023年7月17日至8月1日,销售蚕豆2千克,花生2千克,芝麻花生1千克,销售金额150元,获利30元。于查获时止,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构成要件。
罚款0.2000万元
2000.00元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