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秀蕊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50X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300号万达广场1幢3层娱乐室3FA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9
(2021)浙07民初200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07
(2020)浙07民初42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5-25
(2020)浙07民初7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5-25
(2020)浙07民初7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苏*
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19
2021-11-16
(2021)浙07民初200号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青岛大通泓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10
2020-07-14
(2020)浙07民初42号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02
2020-05-26
(2020)浙07民初7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苏*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4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37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39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3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4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3-08
2018-12-03
(2018)浙07民初24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文旅罚字﹝2024﹞8号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金华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娱乐场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序号4之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如实陈述事实,能够及时整改,情节较轻,未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元;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2024年6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东文旅罚告字〔2024〕8号),告知了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日前,当事人未向我局就拟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8元;2.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任一网点(账户: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9*********0005)或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页或手机APP)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6月24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2000.00元
金华市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06-24
2
金东文旅罚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东文旅罚字〔2023〕17号当事人: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8E50X8Y)法定代表人:谢秀蕊住所: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300号万达广场1幢3层娱乐室3FA2023年09月14日15时38分,金华市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朱超逸(110*****1008)、曹敏(110*****1012)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300号万达广场1幢3层娱乐室3FA的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提供《从业人员名簿》和《营业日志》时,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名簿》,且《营业日志》填写不规范,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敏在检查时全程在现场,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此次检查于2023年09月14日16时10分结束。2023年9月1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3年9月18日,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敏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办案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秀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刘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调查中,刘敏对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对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经查,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30703MA28E50X8Y,《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是浙娱歌202*****7030002,具有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资格。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执法过程及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事实;2.刘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对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事实予以承认;3.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谢秀蕊的《授权委托书》1份,谢秀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刘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敏接受调查询问的身份;5.金华开乐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我局认为:你公司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之规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之规定予以处罚。参照《金华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娱乐场所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0条之标准:警告。结合你场所本年内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现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2023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金东文旅罚告字〔2023〕17号),告知了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至9月26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现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华市金东区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9月27日
警告
-元
省文化旅游厅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