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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四季鲜水果蔬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长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A760L4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福利镇纪委住宅楼东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在一个上门销售的推销员用现金购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48罐,进价5.5元/罐,售价6元/罐,货值28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该商品已售出33罐。 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有“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250ml/罐、生产日期20240412、厂商识别代码:69202028、商品条码6920202888883)”15罐。上述商品的厂商识别代码:69202028和商品条码:6920202888883均已过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商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联系方式等其他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取证并由经营者于长立签字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 3、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事实; 4、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相关商品的事实以及无法提供随货同行票据、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无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联系方式的事实; 5、中国商品信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商品厂商识别代码:69202028和商品条码:6920202888883均已过期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9
2
集贤市监处罚[2024]7号
经查明,口味王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97422号,商标标识为“口味王”,核定使用商品(第2 9 类),注册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8日从集贤县轩轩槟榔批发商行购进带“口味王”商标标识的槟榔5包,其中口味王槟榔“金石之交”2包,进货价格:40元/包,口味王槟榔“福星高照”购进3包;进货价格:25元/包,共用:155元;你对外销售价格分别为:50元/包和30元/包;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金石之交”槟榔剩余:1包,“福星高照”槟榔剩余:3包。你未取得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并对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场所真实存在;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销售带“口味王”商标标识的槟榔的进销货情况及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槟榔带“口味王”商标标识及经营场所真实存在的事实; 4.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已经被扣押。 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6.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的的进货数量、价格和销售价格; 7.黑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8.“口味王”商标持有人微信小程序扫码鉴定为假冒产品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正品“口味王”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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