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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进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MA2A0PCM4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61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0-17
人事争议
李**
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
2019-10-17
浙丽莲都劳人仲案(2019)133号
李**
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卫医罚﹝20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卫医罚〔2025〕9号  案件名称: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对叶某某等人使用联合静脉点滴治疗及术后延长使用抗菌药物、在门诊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剂和特殊使用级药物,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二、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王某某、陈某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医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三、当事人使用中的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监测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310.3-2016)4.4.3.2.1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四、当事人未按照体外短波电容场热疗系统说明书使用仪器,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66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详见《丽水市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66500元;
66500.00元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