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万佳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英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22923MA72PY3L1R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1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靖烟处﹝2023﹞第73号
二O二三年九月五日,永靖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楼1号商铺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英才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王云鹏(执法证号:28130452006)和刘大鹏(执法证号:28130452005)经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楼1号商铺“万佳超市”店铺内的柜台、货架、库房等位置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王英才经营的(万佳超市)店铺内货柜旁一红色塑料袋内查获存放的涉嫌违法卷烟13条,即兰州(细支珍品)13条,其中9条卷烟喷码为LXYC622923101707,4条卷烟喷码损毁。查获现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22923101672,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楼1号商铺,许可证持证人为王英才。当事人王英才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我局已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永靖烟存通字﹝2023﹞第73号)。二O二三年九月五日,经领导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王英才从二O二三年九月四日以现金付款的方式从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18号“永靖县新盛源副食商场”店铺内购进兰州(细支珍品)13条,共计购进13条卷烟存放在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楼1号商铺“万佳超市”店铺内货柜旁一红色塑料袋内准备销售时被我局依法查获。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勘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中收集的有关卷烟喷码及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识别等证据认定,登记保存的所有卷烟为真品卷烟。当事人王英才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地址为甘肃省永靖县古城新区商业街29#楼1号商铺,许可证持证人为当事人王英才,许可证号为622923101672,许可证有效期2020年02月27日至2025年02月26日。经核对,当事人王英才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票据和相关证明,其没有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依据《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2023年第1期)的通知》(甘烟办综〔2023〕3号)规定,对以上13条卷烟价格认定为2054.00元,即兰州(细支珍品)13条,158.00元/条。根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勘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该批违法卷烟购进后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卷烟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有在当事人王英才经营场所“万佳超市”店铺内现场登记保存的违法卷烟13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勘验(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涉案卷烟照片1张、当事人王英才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甘肃省卷烟价格目录摘录1份、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王英才本人的询问笔录1份为证。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说明:当事人王英才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属于《甘肃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货总额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处以进货总额百分之八的罚款”规定的情形,适用一般处罚标准。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根据查明事实我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靖烟处告[2023]第7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王英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处以进货总额2054.00元8%的罚款,计罚164.32元。
164.32元
永靖县烟草专卖局
2023-10-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