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林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万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7095706865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翔安大街52号加油加气站项目站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8
(2022)黑0691民初35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庆高新区林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大庆市交投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05-09
(2023)黑0691民初1279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许**与大庆高新区林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4﹞351号
经调查,2023年9月1日当事人在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的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涉案金额为71748.22元,违法所得为8608.2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大庆高新区林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加油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及合法身份;2.当事人提供被委托人张健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证明案件调查过程中授权委托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4.涉案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单1份,检测报告1份,证明销售的涉案汽油不合格;5.当事人提供涉案汽油的购进发票、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涉案产品购进情况;6.黑龙江增值税发票4张(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日),证明涉案汽油每日销售价格情况;7.大庆高新区林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台账(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2日),证明其涉案汽油每日销售情况;8.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九条“销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处理意见: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违法所得8608.22元;2.处不合格92#乙醇汽油违法所得三倍罚款8608.22×3=25824.66元。 合计罚没款34432.88元,依法上缴国库。
25824.66元
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2
庆税稽罚(2024)12号
偷税
处罚款69,780.32元。
69780.3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3
3
庆市监处罚﹝2023﹞140号
经查,2022年11月8日,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大庆石油分公司购买车用乙醇汽油(92号)45吨进行销售,分三次配送。2022年12月13日,本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时,车用乙醇汽油(92号)库存/抽样基数为1.5吨。经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当事人提供的车用乙醇汽油(92号)购进发票与平台查询结果一致。经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代理人,确认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进价9100元/吨(进货发票金额136500元/15吨),2022年12月13日售价7.54元/升,12月14日售价7.74元/升,经检验密度为745kg/m3,以监督检查时库存/抽样基数1.5吨计算,体积为2013.42升。经查,2022年12月13日,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共销售1369.86升,货值10328.74元(7.54元/升×1369.86升);2022年12月14日,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共销售643.56升,货值4981.15元(7.74元/升×643.56升)。货值合计15309.89(10328.74+4981.1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659.89(15309.89-9100×1.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1.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交接单复印件及附件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销售发票打印件4张,询问笔录2份,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照片光盘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调查的全过程及提供相关材料等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6份,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的车用乙醇汽油(92号)的购进情况、当事人提供发票复印件的事实。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提出复检要求的事实。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1份,证明现场抽样、库存等情况。7.检验报告1份(编号:GH20220021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92号)检验检测结果为样品不合格的事实。8.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及12月14日车用乙醇汽油(92号)销售价格。9.当事人提交的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销售发票复印件44张,现场检查提取的班结报表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该批次车用乙醇汽油(92号)的销售价格及抽检基数1.5吨已全部售出的事实。10.《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成品油专项整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庆市监[2022]418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的文件依据。
罚款1.53098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5309.89元
大庆市局商务执法大队
2023-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