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雒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6732906390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9号锦园小区1-102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体案立字﹝2024﹞1号
2024年8月13日8时27分许,张行喆(男,14岁,汉族,系西安市高新区第三初级中学八年级学生),一人独自进入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健身游泳馆内进行锻炼,发生溺亡事故。该游泳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明确救生员数量为3人,但事发时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值班,导致溺亡事故发生,企业存在重大安全责任。
2024年8月13日8时27分许,张行喆(男,14岁,汉族,系西安市高新区第三初级中学八年级学生),一人独自进入陕西铭瑞艾菲特康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第三分公司健身游泳馆内进行锻炼,发生溺亡事故。该游泳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明确救生员数量为3人,但事发时3名救生员无人在岗值班,导致溺亡事故发生,企业存在重大安全责任。涉事企业当日游泳值班人员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件。涉事企业违反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的规定。”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对艾菲特健身锦园店按照高限做出行政处罚2万元的决定。
20000.00元
西安市莲湖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