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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花园时代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小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8MA709E2J5F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东方红路新城花园小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烟处﹝2025﹞第17号
2025年06月17日15时5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张鹏飞、徐凤雄(27070952006、27070952009)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东方红路新城花园小区佳县花园时代超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货架上纸箱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1条、长白山(神韵细支)1条、中华(细支)1条、中华(软)1条、长白山(蓝尚)1条、好猫(细支长乐)2条、南京(炫赫门)4条、好猫(猴王磨砂)7条、兰州(细支珍品)2条,共计9个品种20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非本店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马小艳,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经码上查烟扫码以及执法人员初步查看,该批卷烟外观包装周正、字迹清晰,与真品特征相符,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佳烟存通[2025]第17号现场送达马小艳并签字确认,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佳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执法过程无财务遗失,物品损坏。现查明:当事人持有佳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10828130192,有效期为2026年12月31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由于自已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已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指导零售价格来核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406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查获现场卷烟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本照片。以上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4060元7%的罚款,即罚款284.20元,全额上缴国库。
284.20元
佳县烟草专卖局
2025-07-16
2
佳烟处﹝2024﹞第2号
2024年1月15日13时2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张鹏飞(27070952006)、徐凤雄(27070952009)等5人在市场检查时,在佳县佳芦镇东方红路新城花园小区佳县花园时代超市内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旁的纸箱依法查获非本店喷码卷烟芙蓉王(硬)22条、芙蓉王(硬中支)5条,共计2个品种27条。该批卷烟外包装周正、字迹清楚、图案清晰,与真品卷烟特点相符。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马小艳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当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佳烟存通字[2024]第2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马小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马小艳由于自已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已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马小艳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指导零售价格来定价,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为7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
马小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7000元8%的罚款,计560元,全额上缴国库。2、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27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马小艳。
560.00元
佳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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