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凡生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31MA1AWEAA6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六委五十八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2025)新2928民初1895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刘*
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楚**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2
2024-04-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4-0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2-07-08
(2022)津0116民初165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温**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2022-04-12
(2022)津0116民初60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晋中市盛永泰轮胎有限公司
哈尔滨文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0-09-09
(2020)粤0111民初186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
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0-08-07
(2020)粤0111民初186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0-08-07
(2020)粤0111民初186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
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于**
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20-08-07
(2020)粤0111民初1863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州市骏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拜泉支公司,于**,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10
2020-06-09
(2020)黑1225民初2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郑**
赵**,周**,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明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0
2020-10-26
(2020)黑12民终11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郑鑫新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268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0-30
2020-06-12
(2020)黑1225民初20号
运输合同纠纷
郑**与赵**、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689.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6-15
2019-12-30
(2019)川1303民初186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延安圣德堡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路政罚﹝2026﹞03J3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000.00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2
川630311交罚﹝2025﹞67号
2025年12月30日13时3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S2成巴高速下八庙服务区(巴中方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新驾驶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所属黑BY0335和拜泉县大山重型车运输车队所属黑BW455超七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四川成都前往四川万源,该趟运输已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编号为CX2025-10560181-165944,核定线路成都双流区--(高速入口:G4202成都绕城高速双流站,高速出口:G5京昆中子站)--(高速公路行驶:G4202成都绕城高速--G5京昆高速--广元市朝天区),核定货物名称挖机,实际运输货物为不可解体挖机2台,核定车货总长标准18.1米,核定车货总宽标准2.55米,核定车货总高标准4米,核定车货总重标准49吨,车辆实际行驶线路成都双流区--(高速入口:G4202成都绕城高速双流站--S2成巴高速--),实际车货总长22.4米,车货总宽3.3米,车货总高4.45米,超长4.3米,超宽0.75米,超高0.45米,车货总重服务区无法核实。当事人此次运输已取得大型物件运输相关资质,车辆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当事人此次运输系首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许可的线路行驶公路(大件运输超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相关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给予拜泉县庆龙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30
3
内交综执(十二)08普罚(2025)194号
2025年10月20日11时12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黑BD9769黑A864Q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20.4米,超出认定标准2.3米,车货总宽4.1米,超出认定标准1.55米,车货总高4.23米,超出认定标准0.23米,车货总质量70吨,超出认定标准21吨,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12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10-23
4
黑0061交罚(2025)5号
2025年 10月 01日 09时 30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叶勇,李超在双鸭山收费站通过检查发现郭东东驾黑 BY5960黑 AE137超(挂)(临)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拉载塔片,从双鸭山往哈尔滨方向行驶。经现场勘验,该车为 6轴车,车货总长度 20米、总宽度 3米、总高度 4.56米。该车无法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构成大件运输车辆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贰仟元
2000.00元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0-20
5
370783202501148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罚款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玖佰元整
900.00元
寿光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