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赫建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2088053325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康达路12号自编1栋(可作厂房使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埔市监处罚〔2026〕192号
2026年3月9日,我局在广州市执法系统质量在线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称,其于2025年7月14日对广州市宝视德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家地理出游套装”进行抽检,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发热和非正常工作。
2026 年3月23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康达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等资料。经当事人确认,涉事产品“国家地理出游套装”是当事人生产的,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51085202SC2),并对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穗埔市监综三责改〔2026〕3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国家地理出游套装”,召回涉事批次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供了涉事产品的3C证书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仓、留样间,未发现涉事批次的“国家地理出游套装”产品。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书,并表示不提出异议。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国家地理出游套装”已取得3C认证证书。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提供原料并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80个,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0日实际生产了80个,自检合格后交由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收取加工费用。上述产品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于2025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SC20103251085202SC2)显示,“发热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19865-200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涉案产品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根据本局对广州市晶华精密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不合格儿童产品(已另案处理)的调查情况,经办部门按照涉案产品生产成本的含税价值认定本案货值为16892元,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儿童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8500元。
18500.00元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