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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荣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彩燕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22MADJQG2A8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灵安村汪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食处罚〔2024〕132号
2024年5月22日下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联合稽查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景德镇市浮梁县湘湖镇灵安村王村组的景德镇荣旺食品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2024年4月10日至检查之日(2024年5月22日)的产品检验报告;以及涉及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内容。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在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22日未对其生产产品进行检验;涉及责令整改和警告的内容当事人将自行停产停业进行整改。我局现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景市监询通[2024]052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景市监责改[2024]0522号)。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景市监食立审[2024]132号),本案于2024年9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80元;2.罚款人民币103020元;罚没款共计117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肉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
103020.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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