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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3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峰注册资本:6833.3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21147602275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北七街坊平安家园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16
申请公示催告
东胜区普扬工矿设备经销部
申请公示催告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14-01-04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梁**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3
2013-12-11
(2013)乌勃民一初字第007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乌海市鑫型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梁**
裁判文书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1-15
2020-12-24
(2020)内0302民初316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王**与邱**、包头市龙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4
2020-08-17
(2020)宁0221民初24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与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17
2020-08-31
(2020)内0302民初1969号
承揽合同纠纷
乌海市圣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7
2020-07-16
(2019)内0302民初2223号
合同纠纷
王**与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02
2018-08-02
(2018)内0304民初663号
劳动争议
吕**与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02
2019-12-24
(2019)内03民终811号
劳动争议
吕**与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6-26
2019-02-12
(2019)内0302执87号
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环罚(海)﹝2025﹞62号
该单位堆煤场露天堆放煤炭未苫盖,煤炭种类是原煤。一堆为428平方米(长22米、宽19米)、一堆为496平方米(长31米、宽16米),总面积为924平方米,露天堆放煤炭位置与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发现的该单位堆煤场露天堆放929平方米煤炭未苫盖的违法行为位置一致,且堆放煤炭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立即停业整治。
-元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1
2
蒙(海区)煤安罚﹝2025﹞矿山013号
2025年9月20日至21日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对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开展评估服务大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矿1.《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2025年度)》中缺少西侧外排土场边坡稳定性分析内容;2.+1100水平的挖掘机停止作业,上下设备的梯子未背离台阶;3.采场南北端帮临近到界边坡台阶未进行控制爆破;4.《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未对地下水、地表水和降水可能对排土场、工业广场、采场等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5.采场+1220岩石台阶爆堆伸出距离达11M多,爆破质量较差;6.查《新星煤矿领导值班、带班8月统计》,生产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带班均为4天,不符合《矿领导现场带班入坑及交接班制度》“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天”的规定。带班矿领导未与职工同上同下;7.煤矿采场内主排水泵未设置备用电源,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八十八条第(一)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四十四条;3.《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二)款;4.《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5.《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技术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初步设计》(2012);6.《矿领导现场带班入坑及交接班制度》;7.《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九十八条,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5.的行政处罚;6.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7.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合计罚款壹拾壹万贰仟元整(112000)
128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03
3
乌环罚(海)﹝2025﹞24号
该单位堆煤场露天堆放煤炭未苫盖,堆放煤炭种类是原煤。并使用布卷尺对露天堆放的煤炭进行现场测量,经测量露天堆放煤炭面积分别为425平方米(长25米、宽17米)、504平方米(长28米、宽18米),共计总面积为929平方米。
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90000.00元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