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央聪 | 注册资本:1700.000000万美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668452760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69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4
(2025)冀1125民初13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安平金德隆网业有限公司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安平县人民法院
2
2025-08-22
(2025)浙0282民初18079号
劳动争议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朱**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8-22
(2025)浙0282民初16770号
劳动争议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李**,朱**,张**,李**,张**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5-08-22
(2025)浙0282民初18078号
劳动争议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李**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5-08-22
(2025)浙0282民初18081号
劳动争议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张**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2025-08-22
(2025)浙0282民初18080号
劳动争议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李**
慈溪市人民法院
7
2025-07-18
(2025)内0221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8
2025-07-16
(2025)内0221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新特硅材料有限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9
2025-06-23
(2025)新0109民初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21
(2025)浙04民初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合盛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2-09
(2022)苏0214民初50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汇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3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汇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2
2021-09-09
(2021)豫1281民初2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5-08
2021-04-29
(2021)京04民特293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03
2020-08-05
(2020)浙0282民初753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7
2020-10-15
(2020)豫1281民初1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鸿业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山交路执﹝2024﹞1149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徐州市铜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4-08-07
2
甬前市监处罚﹝2023﹞3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6日15时25分左右,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在未取得叉车操作证、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浙B.A9224的叉车在厂区丝网车间东侧货物堆场通道上撞倒从丝网车间出来、在通道中间往工厂北门口方向行走的桑某某,发生一起叉车伤害事故。<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作为企业实际控股人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决定处罚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5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冯某某罚款78276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二、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作为企业实际控股人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决定处罚如下: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罚款150000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冯某某罚款78276元。
228276.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
2023-08-17
3
前湾应急罚决﹝2023﹞第000028号
2023年05月23日本机关对宁波天大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电焊)人员邓某某、骆某某、詹某某未按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电焊)的相应资格,未持证上岗作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对本案所用条款裁量幅度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科锐尔智能制造(宁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宁波前湾新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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