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奇蔓奇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小容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MAE46M0F1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1幢1-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市监一片区处罚〔2026〕2115号
经核实,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其登记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8号国宾城11幢1-4号从事线上ETC产品经营。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上直播间弹出的产品链接销售ETC产品,产品单价为27.9元/个,产品由西安酷酷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消费者可通过直播间产品链接下单购买该产品。经营持续时间为2024年11月至2026年3月。
? ? 该产品的销售使用模式为消费者收货后需充值会员权益费,会员权益费为168、300元、360元、368元不等,待消费者充值成功后ETC产品方可激活使用,该权益用不可抵扣高速路通行费。针对已充值会员权益费的消费者,可按照当事人设定的规则向消费者申请权益费返还,其返还规则为:规则一:消费者通行高速产生消费,并到小程序上传通行记录凭证,单次消费达到15.01元即可返还,一个月最高返还30元,直到返完为止。规则二:消费者应于每月1号、15号将30日内ETC高速路消费凭证(单次消费金额需达到15.01元)上传小程序申请返还,由当事人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后给予返还至消费者微信零钱包里。规则三:针对审核未通过的需要消费者重新补证,需按照补证提交时间来重新计算消费凭证时限是否超过30日,如果超过30日将不符合返还要求,则需要消费者重新提交消费凭证”。
? ? 当事人在销售该产品时对产品使用模式及涉及会员权益费的宣传介绍主要由两方面体现,一是直播间直播时销售人员对产品进行介绍,执法人员截取当事人提供的直播间某一直播人员直播视频销售话述表述为:“因为今天的设备是免费提供给大家使用的,免费的东西大家往往不会珍惜。为了避免造成设备浪费,收到货后会收取368元权益金。每个月凭高速账单大于15.01元,1号和15号都可以在小程序领取补贴,每月共计30元。这款设备可以终身使用,并且提供三年质保、终身服务。还没有下单的朋友抓紧时间下单,拍完的朋友可以回来扣“已拍”.....”。二是在直播间中的产品购买链接里有产品详情,其产品详情中对充值会员权益费的描述情况为“首充费用开通收取368会员权益费,并赠送ETC设备;月返30元,累计上限38元(返完为止)...”。
? ? 当事人与西安酷酷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ETC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消费者充值的会员权益费划转至西安酷酷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中,其费用是西安酷酷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同时西安酷酷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根据会员服务费充值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会员权益费佣金返还,佣金返还规则为:充值会员权益金168元、300元、360元及368元分别返还金额为144元、225元、270元、276元。
? ? 当事人在销售ETC产品时直播间人员直播及产品详情中均未对ETC产品会员权益费用途进行介绍说明,同时未对权益费的返还规则进行全面介绍说明,导致产生消费投诉。经执法人员在12315平台查询,共计13条消费投诉。
? ?经核实,当事人于4月1日将这款27.9元ETC产品下架了,并关停了直播。于4月8日起,针对消费者的产品投诉,积极处置,共计退款35笔,涉及金额12880元。
? ? 经核实,当事人销售ETC产品及后续的会员权益金服务属于合法的经营行为,其所产生的收益与其在销售过程中未对会员权益金用途及相关返还规则进行详细说明的违法行为不存在直接关联,故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170000.00元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