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成陵孛儿帖蒙餐吧(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乌云高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7MADGW5GH4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草皮滩15号蒙古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46号
经查:
1.当事人“伊金霍洛旗成陵孛儿贴蒙餐吧”为个体户,于2024年4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4月22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营业执照经营者:乌云高娃。
2.当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采购,供货单位为伊金霍洛旗敖淘格民族超市。采购了1大桶酸奶,2袋馓子。1大桶酸奶购进价格为65元/桶;馓子购进价格为8元/袋。厨房冷藏柜中存放的酸奶1桶、馓子2袋未发现任何标价。
3.该店无电子销售系统,无销售台账和票据。依据当事人自述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认定为举报人在该店消费的未明码标价的酸奶、馓子的销售金额共计66元。
本局认为,《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当事人的上述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的第一款,构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5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