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心薯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美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MA60U7KR9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创业园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垫江市监处罚〔2025〕27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2021年6月29日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重庆市垫江县杠家镇创业园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至今。2025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车间入口处发现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共5箱,净含量:20千克(1千克*20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5/01/18,生产厂家: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20133028101179。经本局执法人员查证,该5箱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为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暂存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已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交了重庆美创食品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车间等其他区域并未发现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同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2025年7月9日和2025年7月10日生产的心薯宝火锅川粉产品进行了抽样,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BJ25500231651610030和SBJ25500231651610031。经抽样检验,被抽样品检验合格。现查明:被诉产品在当事人拼多多app店铺心薯保健食品上宣传其为红薯粉,但实际红薯粉含量远低于木薯淀粉含量。该批次被诉产品一共生产了220.92kg,已全部销售完毕,一共销售了31单,销售总金额为1411.8元。消费者投诉的订单为第31单,购买了0.42kg,购买金额为6.6元。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由重庆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进行生产,重庆美通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后的一个月内将代工费转账给当事人。山梨酸钾为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作食品防腐剂,依据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不能检测出山梨酸钾。当事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赵德成称,在生产该批次产品时(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17日),该批次产品打芡时原料已使用完,从
当事人利用拼多多app网页平台对其经营的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27元;2、罚款8000元。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产品共计200箱;2、罚款30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多种违法行为,按照&l
12000.00元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