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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荷花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755227056X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26号南化第二生活区48号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2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徐**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2-10-19
(2022)桂14民终10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9-15
(2022)桂14民终101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9-16
(2021)桂1402民初11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5
2021-01-26
(2021)桂14民终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9-29
(2020)桂1402民初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7
2020-08-04
(2020)桂1402民初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8
2020-04-27
(2020)桂1402民初7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7
(2024)桂0107民初61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徐**
裁判文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
2024-06-17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9
2021-04-06
(2021)桂14民终2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3
2018-10-12
(2018)苏01民终65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侨伟运动器材(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5
2018-06-15
(2018)苏0117民初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侨伟运动器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152.4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2-28
2017-04-25
(2017)桂07民终2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杜**、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9-29
2017-09-08
(2017)闽04民终8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奥翔体育塑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江市监处罚﹝2025﹞106号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因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我局于2025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廷浩、黄元辕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南宁市鑫宁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L,法定代表人:吴荷花,登记机关: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吴荷花,性别:女,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新村村委会杜家村31号,联系电话:13878854919。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6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大道53号泉港江南企业总部3号楼7层发现:14张“冠军?”冠军乒乓球台。上述商品经商标持有人现场鉴定,出具报告认定系侵犯“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销售员处以每张300块的价格购买了15张“冠军?”冠军乒乓球台,没有保存来源凭证,以每张450元的售价销售了1张。调查认定的事实: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冠军”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595703号)。我局在当事人仓库内查获并依法扣押的乒乓球台,经商标持有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上述体育用品系假冒“冠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以每张450元的价格销售涉案乒乓球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计算当事人额违法经营额为67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吴荷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吴荷花身份信息。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据三:《现场笔录》、执法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查获涉案商品的事实。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侵
1、没收14张“冠军?”冠军乒乓球台;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南西税衡分罚﹝2024﹞1号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500元
5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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