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保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长志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MA1BA1MJ1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城乡路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149号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宝清县保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在核查该公司货运凭证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的托运单中载有“包装内有玻璃,陶瓷,塑料物品,破损自负,怕冻怕化货物,冻化自负”格式条款,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指定刘炳彤、张海鹏为案件调查人。案件调查人于2025年11月5日对宝清县保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该案于2025年11月15日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宝清县保润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0日,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城市配送;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装卸、搬运业务。当事人使用的制式托运单中均统一载有“包装内有玻璃,陶瓷,塑料物品,破损自负,怕冻怕化货物,冻化自负”格式条款。经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核实,该公司未就上述条款向消费者进行口头或书面特别说明,未明确货物破损的适用情形、责任划分标准及免责适用前提,直接将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破损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自当事人使用载明上述格式条款的制式托运单以来,未发生条款内容所述情形,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赵长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制式托运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排除犯消费者权利的事实;
5.整改后的制式托运单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完成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整)。
2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