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秦家庄乡德义村学义百货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学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4MA0H29H22J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秦家庄乡德义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陵市监处罚〔2025〕11号
经查,当事人赵学义与妻子庞勇勤共同经营的陵川县秦家庄乡德义村学义百货门市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2日在礼义镇一些门市部以现金支付900元的方式购进6个品种8条卷烟。分别是: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红河(软99)1条、贵烟(金百合)1条、红金龙(硬蓝爱你)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 截至2024年12月3日陵川县烟草专卖局进行检查时尚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对以上8条卷烟进行了核价,市场价为9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元,并附有《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4日,山西省陵川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6个品种共8条卷烟的事实。
2.2025年1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赵学义与妻子庞勇勤共同经营的陵川县秦家庄乡德义村学义百货门市部,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2日在礼义镇一些门市部以现金支付900元的方式购进6个品种8条卷烟,并无法提供相关票据,截至2024年12月2日陵川县烟草专卖局进行检查时尚未进行销售,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
4.由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的8条卷烟市场价为9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00元。
5.由山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编号为R-ZWE142441200266,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6个品种8条卷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与妻子庞勇勤共同经营门店,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卷烟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人民币290元。
29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5
2
陵市监食通处罚[2023]57号
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对负责人赵学义的询问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1、该店于2023年1月11日从陵川县兴盛商贸配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红烧牛肉面5箱(每箱50包装,共
250包)购进价格46元/箱(0.92元/包),销售了237包,(其中抽检用去23包), 成箱售价48元/箱(零售1.3元/包),其货值金额为:250包×1.3元/包=325元,违法所得为:
(237包×1.3元/包)-(237包×0.92元/包)=90.06元。2、当事人提供了涉案红烧牛肉面购进票据、供货商的资质和涉案红烧牛肉面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进货验收台账;3、截止案发,涉案产品还剩余13包未售完,经领导审批已依法进行了行政强制扣押,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红烧牛肉面;4、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对涉案京辉红烧牛肉面供货商陵川县兴盛商配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7日,我局收到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辉县市银龙专用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和《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有异议的说明》,2023年6月2日我局向辉县市银龙专用食品有限公司出具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审核结论告知书(NO:2023001),截止目前,生产厂家辉县市银龙专用食品有限公司未再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现场笔录1份、《陵川县市场监督局送达回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按规定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权益及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2023年5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购进票据、供货商、出厂检验报告、以及购进验收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何时从何地购进涉案红烧牛肉面、该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该门市部赵学义签名盖章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