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欣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尤素梅 | 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825795461835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建嘉园278幢12-2、13-1、13-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苏0682民初7549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南通欣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鄂**,洪*
如皋市人民法院
2
2025-05-30
(2025)苏0682民初7549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南通欣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鄂**,洪*
如皋市人民法院
3
2025-05-16
(2025)苏0682民初7549号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南通欣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洪*,鄂**
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皋市监处罚〔2025〕0100261号
2024年11月4日,我局收到举报信,称当事人提供服务所用的挂壁式洗发水、沐浴露无厂名厂址,属三无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查处。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共有62间客房,其房间内卫生间沐浴区使用挂壁式洗发水、沐浴露盒子上写有“格林豪泰酒店、小心地滑、沐浴露BathFoam、洗发水Shampoo”的字样,用品包装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净含量20升包装的汰奇丽洗发水和沐浴露,经比对,客房内的用品与仓库的汰奇丽洗发水和沐浴露颜色、气味相同。经初查,当事人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最小单元未标注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24年12月2日,经请示分管局长同意,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1年8月从事住宿服务经营活动至今。自经营以来当事人一直从淘宝网店购进汰奇丽洗发水、沐浴露填充到酒店62个房间的浴室壁挂外包装内并提供给酒店住宿消费使用。因不熟悉化妆品标签相关规定,当事人为入住客人提供的分装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的外包装无标识、标签。当事人未依法记账,可以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0日购进汰奇丽洗发水2桶、汰奇丽沐浴露2桶,购进价格271.6元,因当事人购进的化妆品未单独销售和收费,故货值金额按进货价格计为271.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2024年10月20日采购化妆品时查验及留存该化妆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及留存该化妆品的备案材料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故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的壁挂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的外包装作为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当事人为消费者提供无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且货值金额较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罚款金额2,000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000.00元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