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东新区壹分利海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国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00MA9KQXL4X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光路办事处郑东海鲜市场5排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东市监处罚〔2023〕164号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具有作弊功能的生产厂家为武义大河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编号为052871的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