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德新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27MA7BKAAU5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珍珠大道199号-617室,708室,421室,616室,404室,804室,702室,41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15
(2024)浙0127民初6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邵**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1
(2023)浙01民终10432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杭州跃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15
(2023)浙0127民初339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唐**,吴**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4
2023-08-08
(2023)浙0127民初24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姚**,汪*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5
2023-07-03
(2023)浙0127民初189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邵**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6
2023-06-21
(2023)浙0127民初191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彭**,傅**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7
2023-05-22
(2023)浙0127民初136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赵*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8
2023-05-19
(2023)浙0127民初14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叶**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9
2023-05-12
(2023)浙0127民初12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10
2023-03-21
(2023)浙0127民初6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x**
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23
2023-08-08
(2023)浙0127民初24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汪*、姚**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7-28
2023-05-10
(2023)浙0127民初12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28
2023-05-15
(2023)浙0127民初128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3-06-12
2023-05-19
(2023)浙0127民初14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叶*、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799.60元
民事案件
5
2023-04-22
2023-03-21
(2023)浙0127民初6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王*、鲍**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3-03-29
2023-03-14
(2023)浙0127民初5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灵君、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03号
当事人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未按照《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淳人社询字〔2024〕第000029号)的要求接受询问并如实提供材料,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因杭州瑞和文澜度假酒店拒不执行询问通知书,致使相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导致劳动者无法顺利维权,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失。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浙人社发〔2023〕61号)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通知书》(淳人社询字〔2024〕000029号)的要求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书面材料;2.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手机缴款: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纳罚款。2.电脑缴款:打开浙江政务服务网(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3300*********512563)缴纳罚款。3.银行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