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同济药行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云梦台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6558433278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华岭路66号新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园绿地项目6、7、8栋/单元1-2层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5〕227号
现已查明,2024年1月1日,当事人与万康源签订《湖北万康源药业购销合同》和《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万康源业务员谭辉处购进药品。2024年4月,为增加采购药品的种类,经谭辉介绍,当事人的采购员江浩伦转而从自然人陈琬处购进药品。2024年6月,谭辉自万康源离职,但当事人仍与其保持合作关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当事人及其他8家药店统一由采购员江浩伦对接采购,江浩伦将所需药品通过微信报给谭辉、陈琬,陈琬打包相关药品并附随货同行单一并快递至各门店店内,到货后当事人店内员工仅核对品类、数量等信息,未查验所购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亦未核对“随货同行单”的格式。经比对,真实的随货同行单与陈琬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存在以下差异:1.样式、格式不一致。随货同行单的字体、销售日期、“销”字样尺寸及排版模式不一致;2.公章位置与内容不一致。药品出库专用章的名称和印泥材料不一致;3.发货员与复核员信息栏是否有公司相关仓库人员签字的差异。 当事人的采购员江浩伦在不清楚陈琬、田植、黄玲是否确为万康源员工的情况下,接受陈琬的要求,将名下9个药店包括当事人在内采购于万康源的药品货款通过转账形式每个月统一一次性支付给田植(账号:6217857600062794883,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玲(户名:黄玲,账号:6228 4800 5864 6079 077,开户行:农业银行江北支行)两人的个人账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发票。 经万康源鉴别,当事人提供的26张随货同行单中,有3张票据为万康源出具的真实票据,具体出库单号信息为:1.SCKZDA2402280012(第1页),2.SCKZDA2402280012(第2页),3.SCKZDA2402290006,其余23张随货同行单非万康源出具的票据,具体出库单号信息为:1.XSAZDA000346481,2.XSAZDA000347847,3.XSAZDA000347882,4.XSAZDA000346776,5.XSAZDA000347594,6.XSAZDA000346557,7.XSAZDA000345851,8.XSAZDA000346641,9.XSAZDA000347682,10.XSAZDA000347913,11.XSAZDA000346902,12.XSAZDA000347138,13.XSAZDA000347055,14.XSAZDA000347529,15.XSAZDA000347364,16.XSAZDA000346968,17.XSAZDA000346882,18.XSAZDA000347438,19.XSAZDA000347200,20.XSAZDA000345429,21.XSAZDA000347763,22.XSAZDA000345988,23.XSAZDA000347811,系伪造票据。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提供的扣押清单,汉南区分局自当事人店内扣押了3盒酪酸梭菌活菌散、4盒达格列净片、7盒参松养心胶囊、1盒云南白药膏、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4盒吸入用布地奈德混悬液、14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66盒百蕊颗粒。 因当事人原系统变更,不能提供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6月22日药品入库和销售记录等相关数据,且当事人提供的自2024年6月22日接入医保定点系统后的销售记录亦无法体现店内自2024年6月22日以来的全部销售记录。通过比对当事人提供的随货同行单、万康源情况说明与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以下简称“汉南区公安分局”)的扣押清单,结合当事人2024年6月18日之后购进药品的销售记录及当事人店内相关药品销售价签,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共有18种,进销情况分别为: 1.(络活喜)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规格:5mg*7片、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销售10盒,售价26元/盒; 2.(吗丁啉)多潘立酮片(规格:10mg*30片、生产厂家: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购进2盒,销售2盒,售价21元/盒; 3.参松养心胶囊(规格:0.4g*36粒、生产厂家:北京以岭有限公司):购进10盒,销售3盒,汉南区公安分局扣押7盒,售价25元/盒; 4.(阿斯美)复方甲氧那明胶囊(规格:60粒、生产厂家: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购进18盒,销售15盒,汉南区公安分局扣押3盒,售价69元/盒; 5.百蕊颗粒(规格:5g*6袋、生产厂家: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240盒,销售174盒,汉南区公安分局扣押66盒,售价75元/盒; 6.云南白药膏(规格:10贴、生产厂家:云南白药集团无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5盒,销售4...[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购销药品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药品进货查验义务,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321元;2.罚款10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321元;3.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0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